北京一家汽車公司因不服勞動保障部門對公司一職工認定的工傷結論,將勞動保障部門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汽車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維持《工傷認定通知書》的判決。
據介紹,李某在北京市某汽車公司從事電焊工作,于2003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間突發(fā)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次日凌晨死亡。事情發(fā)生后,汽車公司既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04年5月14日,李某家屬向區(qū)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對李某之死進行工傷認定,同時提交了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記載“患者因腦出血、腦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醫(yī)院急診科死亡”。區(qū)勞動保障部門于2004年6月受理了李某家屬的申請。
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查中了解到,汽車公司職工李某在車間完成準備工作到工作崗位后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16小時內死亡。但汽車公司不同意認定李某為工傷,提交了《關于李某病故事件處理決定》,以此說明該公司已對李某家屬給予補償,事已處理完畢。
勞動保障部門于2004年6月作出《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李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故認定李某之死視同工傷。汽車公司針對區(qū)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了《工傷認定通知書》。
汽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工傷認定通知書》適用法律及認定李某視同工傷的結論有悖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予以維持,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該判決和《工傷認定通知書》。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區(qū)勞動保障部門所作《工傷認定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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