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1歲的李某,系某私營企業(yè)農民工。工作時不慎被機床砸傷,致右手中指、無名指離斷。這次工傷事故完全是因為李某安全意識淡簿、違反操作規(guī)程引起,李某對此也無異議,故老板以此為由拒絕給予李某工傷待遇。李某認為雖然自己違反操作規(guī)程,但并非故意行為,不給工傷待遇是不合理的,遂與老板發(fā)生爭議。
爭議焦點:
職工在工傷中負主要過失責任的情形,可否按工傷對待。
評析與結論:
認定李某是否屬于工傷并列入工傷保險范圍,關鍵是要弄清楚其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過失行為則應認定為工傷,若為故意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只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為工作受傷“三要素”的傷亡事故就可列人工傷保險范圍,這里不強調傷亡者的過失責任大小。
有關工傷保險的文件也明確規(guī)定:故意或蓄意違章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那么,什么是過失,什么是故意呢?從法理上講,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態(tài)。而故意則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態(tài)。我國的工傷保險政策貫徹了工傷保險無責任(無過失)補償這一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原則,其用意是將工傷事故的責任和原因與工傷保險待遇區(qū)別對待,以保障工人的權利;同時,事故的責任和原因也要調查清楚,以便改進防護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對責任者要分別原因給予必要的責任追究。
本案中,李某是由于“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受傷的,屬于過失行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其所在單位應無條件給予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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