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于1986年到某公司上班,從事司爐工作,為農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12月12日,張某騎摩托車上班途中,遇車禍受傷,住院治療57天。2002年4月2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經過鑒定,張某為4級傷殘,未能鑒定上護理依賴程度等級。該公司未為張某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也未給予張某工傷保險待遇。2002年11月28日,張某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由該公司支付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異地安家費、醫(yī)療費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3540.40元;支付雙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承擔仲裁費用。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某已經過人民法院判決并執(zhí)行獲得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經過庭審和調查取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于2003年1月9日依法作出裁決:1.由該公司支付張某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撫恤金、傷殘鑒定費等共計102065.60元,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付清;2.張某領取上述待遇后,與該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3.駁回張某的其他申訴請求。仲裁費由張某和該公司分別承擔。
[評析]
一、關于申訴請求中的駁回事項。一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張某為工傷4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與該公司終止勞動關系。這屬于《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定終止條件,不同于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故張某之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予以駁回。二是護理費問題。張某未能鑒定上護理依賴程度等級,不能依照《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享受工傷護理費待遇。三是異地安家費問題。張某家庭住所為其傷前所住地,沒有異地安家,當然也不存在異地安家費。四是醫(yī)療費問題。張某已從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醫(yī)療費賠償,根據《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不應再予給付。
二、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問題。張某從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高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應再予支付相關待遇。
三、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問題。雖然張某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已獲得該項賠償,但在《試行辦法》中沒有規(guī)定不可再領,相反,根據第十七條規(guī)定應再予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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