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陳某系深圳市某電器有限公司一名焊工。2006年8月19日,其在廠內受班長指派做油壓電熱管的工作。8月20日,陳某上班時問班長他還是否繼續(xù)干昨天的工作,在班長未否認的情況下,其在進行油壓電熱管的工作約10分鐘后,不慎被油壓機壓傷右手。陳某因此向市社保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市社保局認定陳某屬工傷,而電器公司不服。
電器公司認為,陳某的受傷是在沒有任何外界因素以及任何管理人員的安排下由于違章操作而發(fā)生的傷害,并不是執(zhí)行日常工作以及執(zhí)行企業(yè)臨時指定并同意的工作受傷,因而否認陳某的受傷屬于工傷。然而市社保局經調查后發(fā)現(xiàn),在該電器公司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這樣的陳述:“陳某受傷前一天確實是在油壓電熱管。事故發(fā)生當日,陳某于上班時間問班長要干什么工作,但由于班長要等廠長的安排,在陳某問班長是不是要干昨天的工作時,班長沒有理睬他。”這證實了陳受傷時的工作崗位處于非固定狀態(tài),即使是因其操作不當而受傷,而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陳某的受傷不存在排除工傷的情形。
此案的爭議點在于,員工于日常工作中,在并非自己的崗位上操作公司機器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工作時受傷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依據社保部門的調查,陳某的受傷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而電器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陳某的擅自操作屬于自傷自殘行為,因此陳某的受傷屬因工作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員工自傷自殘”需有足夠證據
法院或復議機關一般都不采納用人單位主張員工屬自傷自殘的觀點。盡管在《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都有自傷自殘情形排除工傷的規(guī)定,但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員工確實存在這樣的行為,或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即使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guī)程,也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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