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蒼某是某婚紗攝影中心工作人員。2010年5月11日晚6時40分左右,攝影中心老板娘的丈夫董某請朋友吃飯,攝影中心工作人員一同前往。飯后,董某的朋友邀請用餐人員去唱歌,自愿參加。包括蒼某在內(nèi)的20余人去唱歌。當晚11時左右唱歌結(jié)束后,蒼某所乘車輛在回家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蒼某死亡。蒼某之母黃某申請工傷認定,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
評析:蒼某之死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重點在于認定其參加聚餐及唱歌活動是否與工作具有關聯(lián)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續(xù)。而認定這一問題需要從活動的組織者、目的、參加人員、內(nèi)容、費用負擔等方面綜合考慮。
本案中,盡管蒼某參加的聚餐活動是由攝影中心老板的丈夫董某組織,但不能僅憑此點就可以認定該活動與工作具有關聯(lián)性。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謝朋友,邀請攝影中心工作人員參與系臨時決定,并且是否參與取決于攝影中心工作人員的個人意愿;聚餐人員中大多數(shù)為董某的朋友,攝影中心工作人員僅占少數(shù);聚餐過程中不涉及攝影中心工作總結(jié)、部署或者業(yè)務洽談等與工作有關的內(nèi)容;聚餐費用由董某的朋友實際負擔;聚餐后的唱歌活動則是在聚餐過程中由董某的朋友臨時提議,是否參與取決于聚餐人員的個人意愿,唱歌過程與攝影中心工作亦無關聯(lián)。綜合這些方面,蒼某參加的聚餐與唱歌活動具有私人聚會性質(zhì),與工作并無關聯(lián)性,并非工作的延續(xù)。蒼某在唱歌結(jié)束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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