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付某是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染色車間機缸工,由于同事蔡某某拿了他機缸內(nèi)的一筒布料而發(fā)生爭執(zhí),后來付某碰倒鐵管砸痛蔡某某的腳背,繼而發(fā)生相互扭打,導致同事蔡某以為其弟蔡某某吃了虧,便拿了鐵管砸向付某致使其受傷。付某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向所屬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對申請人材料認真審核并經(jīng)調(diào)查了解后,作出了付某不是工傷的決定。付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后,付某提起行政訴訟,當?shù)胤ㄔ阂灿枰跃S持。
【簡要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該規(guī)定中的“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受害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受到暴力傷害,被傷害的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從該案來看,付某的受傷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但是,他既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也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事故傷害,雖然起因跟工作有關,但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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