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黃女士,下班途中騎電瓶車不慎摔倒受傷,她認為這屬于工傷,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卻以交警部門出具的“全責”認定書而不予認定工傷。黃女士不服,一紙訴狀將人保局告上法庭。
今年4月的一天,黃女士被公司要求加班。當晚8時左右,她下班騎電瓶車回家,途經椒江前所街道松浦閘路段時,因路面濕滑摔倒受傷,造成頭腦部多處受傷,左眼失明。黃女士受傷后在臺州市立醫(yī)院住院治療,因無錢支付高額醫(yī)療費,住院兩個月后提前出院。事故發(fā)生后,黃女士上班的藥業(yè)公司先行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并主動去申請工傷認定。
8月底,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椒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女士騎二輪電動自行車因操作不當,車輛摔倒造成其受傷,黃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9月中旬,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本人負全責的不構成工傷”的規(guī)定,以及黃女士受傷情形也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對于這個結果,黃女士難以接受。她認為自己加班后身體不太舒服,加上雨天路滑才導致事故發(fā)生,這中間并沒有造成任何國家和個人的損傷,怎么能定義為“交通事故”并且根據(jù)“全責”認定書而認定她不屬于工傷呢?她認為自己摔傷應該屬于意外,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摔傷,應該認定為工傷。但幾番協(xié)商后,她都得不到想要的結果。她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庭上,雙方代理人圍繞著“此次事故是否為交通事故”這一矛盾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例的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黃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包含在“車輛”范疇,受傷路段屬于公共通行的“道路”,發(fā)生事故的經過符合“交通事故”之定義,且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同時,黃女士受傷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黃女士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日前,臨海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行政確認案件,作出維持原認定的判決。此案后經承辦法官協(xié)調,黃女士獲得了藥業(yè)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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