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朱某想入職某酒店工作,但因當時她在外地看病,遂打電話給妹妹,叫妹妹代其去應聘,朱某的妹妹用其本人身份證填寫應聘申請表并應聘成功,朱某回來后用妹妹的名字入職酒店上班。后朱某在工作時右腳不慎受傷,酒店在為朱某申報工傷時,被社保部門審核出其系冒名頂替。酒店認為朱某存在欺騙行為,不同意給朱某認定工傷。于是,朱某向當?shù)貏趧又俨貌块T申請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定朱某受傷為工傷。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朱某與酒店是否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從實質(zhì)要件而言,即勞動者已經(jīng)提供勞動行為,已納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系,成為用人單位成員,用人單位提供報酬、福利待遇等。形式要件是雙方之間并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所簽訂的書面合同無效。本案中,朱某這種“冒名”欺騙行為是錯誤的,但并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另外,《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關于冒名勞動者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朱某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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