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馬某為某地一家貿(mào)易公司聘用司機,其搭乘公司的貨車回老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鑒定傷殘八級)。隨后,馬某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書確認馬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馬某又向當?shù)厝松缇痔岢龉J定申請,人社局作出并向公司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公司方表示不服,遂向當?shù)胤ㄔ禾崞鹦姓V訟要求人社局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故判決駁回公司方訴訟請求。
【說法】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因此本案焦點在于,馬某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一般而言,合理時間應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在途時間,可根據(jù)用人單位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確定。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新型職業(yè)不斷出現(xiàn),有些職業(y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固定,如“外賣小哥”“快遞小哥”等。對此類工作的“合理工作時間”認定,要結合工作性質和職業(yè)特點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馬某作為公司聘用司機,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車任務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據(jù)公司安排再出車;或在階段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車輛回老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因此,綜合考慮馬某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流程,法院認定,馬某的工作時間屬于不固定,其工作時間即為出車任務期間,馬某搭乘公司其他車輛返回老家的在途時間,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其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地也屬于馬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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