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雷裝置安裝與檢測
第十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航空、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tǒng)、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五)國家戰(zhàn)略物資儲備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倉儲場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學校、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口聚集場所;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六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現(xiàn)有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尚未安裝防雷裝置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
第十七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和相關材料報送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經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審核。
第十九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選擇具有相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按施工進度進行分階段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條 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申請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驗收并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進行驗收。未取得合格證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檢測由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承擔。
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檢測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條 防雷裝置建設或施工單位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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