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實施:
?。ㄒ唬┎鸶姆课萁Y構;
?。ǘ┰黾訆A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五城區(qū)范圍內對住宅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q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
在五城區(qū)范圍內對其他房屋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
在其他區(qū)(市)縣對房屋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
第二十九條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课輽鄬僮C明文件;
?。ǘ┰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施工圖。
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房屋位于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或者申請人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予以受理。
第三十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結構安全批準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fā)《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結構安全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應當按照《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和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申請人要求變更批準項目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后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等有關資料。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批準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并加強現(xiàn)場安全管理。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xiàn)場的結構安全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建筑區(qū)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委托的裝修企業(yè);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止,勸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施工完畢后五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批準決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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