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產經營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當同時對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在初步設計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重大危險源及其安全狀態(tài)檢測、評估一次,根據檢測、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將整改、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及其安全狀態(tài)的檢測、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下列作業(yè)前,應當制定作業(yè)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確認,作業(yè)時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xiàn)場管理,確保作業(yè)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一)爆破、危險貨物裝卸、燃氣管道作業(yè);
(二)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和拆卸、建設工程拆除作業(yè);
(三)物料儲罐清理、流口堵塞疏通作業(yè);
(四)登高(包括在高處進行維修安裝、外墻清洗等作業(yè))、臨近高壓輸電線作業(yè);
(五)水下施工和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yè);
(六)密閉、有限空間的噴漆、涂漆、脫漆、化學除銹、化學清洗、裝修、裝潢、粘合等作業(yè);
(七)其他危險作業(y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作業(yè)的人員,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重傷 (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 以上事故的,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專項的安全評價,其中發(fā)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fā)生五次以上重傷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企業(yè),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結果在本單位公示并書面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解散、破產等情形時,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首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將危險源監(jiān)控和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依法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章 公共場所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qū)(點)和影劇院、歌舞廳、文化宮、網吧、體育場(館)、圖書館、賓館、酒樓、商場、機場、車站、碼頭以及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⒔∪踩芾碇贫群桶踩婪洞胧ζ鋵嵤┣闆r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二)配備應急廣播、照明、消防設備和其他應急避險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四)設置符合要求且明顯的安全標志、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
(五)在可能出現(xiàn)危險處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對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作出說明提示,告知預防和緊急自救方法;
(六)有關員工掌握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設備、器材,了解本崗位應急救援職責和方法;
(七)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shù)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舉辦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活動,應當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xù);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維持現(xiàn)場秩序,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和安全通道暢通;發(fā)現(xiàn)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shù)在安全條件允許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