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六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shù)厝嗣裾o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在滅火救險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優(yōu)撫或者安置。在撲救火災中犧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追認為烈士的,由當?shù)厝嗣裾匆?guī)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一)至(四)項規(guī)定的,處以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違反(五)至(八)項規(guī)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六)、(七)項和第二十條(二)項規(guī)定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的;
(二)未經(jīng)消防機構消防安全培訓上崗的;
?。ㄈ┓ǘù砣?、防火負責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
?。ㄋ模┲蛋唷⒕l(wèi)人員不履行崗位消防職責的;
(五)違反規(guī)定安裝、使用、維修電氣設備、線路的;
?。┵e館、飯店、醫(yī)院、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違反用電用火規(guī)定的;
?。ㄆ撸┒氯?、占用、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指示標志和緊急照明設施的;
(八)報警裝置、固定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及擅自關閉停用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公共娛樂場所,由消防監(jiān)督機構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對責任人的罰款為四百元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停業(yè)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強制其改正。
第四十五條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供應站(點)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有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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