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消納場所管理)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規(guī)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納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ㄈ┍3窒{場所和周邊環(huán)境整潔;
?。ㄋ模λ芗{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ㄎ澹M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區(qū)(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消納場所的核實)
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場所,以及可以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場所,有關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區(qū)(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置消納場所的申請,由區(qū)(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實后啟用。
區(qū)(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前款規(guī)定的消納場所,對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況進行監(jiān)管,受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二條(招標、發(fā)包要求)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fā)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承發(fā)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十三條(運輸費和處置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運輸費和處置費,并在申請核發(f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證前,存入建設單位設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費、處置費專用帳戶。建設單位未將運輸費和處置費存入專用帳戶的,不予核發(f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證。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費、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運輸、處置費用的其他情況)
建設單位自行選擇消納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消納場所管理單位簽訂消納處置合同,明確受納處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協(xié)商確定處置費。建設單位自行選擇消納場所的,應當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運輸量,并根據政府指導價協(xié)商確定運輸費。
建設單位委托運輸單位選擇消納場所的,由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處置合同,明確運輸、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數量,根據政府指導價協(xié)商確定運輸費和處置費。
第十五條(處置申報)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qū)(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f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證。申請核發(f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ㄖ凸こ淘撂幹糜媱潱?br /> ?。ǘ┙ㄖ凸こ淘恋倪\輸處置合同、消納處置合同、運輸合同。
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應當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點、種類、數量、消納場所等事項;建設單位未能確定消納場所的,應當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申請。
區(qū)(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guī)定的,核發(f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數量配發(fā)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消納場所申請,應當根據統(tǒng)籌安排原則指定消納場所。不符合處置規(guī)定的,不予核發(fā)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消納場所、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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