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部于1997年1月和4月相繼頒發(fā)了《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和《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guī)定》,分別就水電站運行期和建設期的大壩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了做好建設期和運行期大壩及工程安全管理的有關銜接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guī)定》,已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工作,并有“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指經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或其下設的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組確認的報告,下同)的水電站,工程竣工后第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工作,原則上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工作完成五年后進行。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大壩運行性態(tài)等情況,由主管單位報部大壩安全監(jiān)察中心,經會商后確定是否需要提前進行第一次大壩安全定檢。
二、第一次大壩安全定檢之前,水電廠在開展安全文明生產達標,創(chuàng)一流企業(yè)以及大壩安全注冊等項工作中,需要大壩安全定檢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代替。
三、為有利于建設期工程安全鑒定與運行期大壩安全定檢工作的銜接,部大壩安全監(jiān)察中心應派員參加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工作;工程項目法人應將“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抄送部大壩安全監(jiān)察中心備案。
請水電水利規(guī)劃設計總院(或中國水電水利建設咨詢公司),大壩安全監(jiān)察中心,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等鑒定單位認真總結經驗,在今后的鑒定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改進和完善鑒定方法,注意做好蓄水安全鑒定與竣工安全鑒定以及與大壩安全定檢工作的銜接,提高安全鑒定工作質量。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提前準備好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配合好鑒定單位的工作,保證安全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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