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生產,根據(jù)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地質礦產部門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對因工發(fā)生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及負有責任(含領導責任)的人員,在授予榮譽稱號、干部提拔使用、核準3%晉級指標和地勘單位管理升級時,同級或上級安全管理機構依據(jù)本規(guī)定負責安全考核并提出否決意見,相應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組織負責執(zhí)行。
第四條 部、局(廳)負責對評定授予部、局(廳)級榮譽稱號的單位、集體和個人進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標實行安全否決。
一、評定前兩個年度和評定當年至授予榮譽稱號前這段時間內,凡是在下列事故之一中負有直接責任(含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不能授予榮譽稱號:
1.因工表內外責任死亡事故;
2.因工表內外重傷2人以上責任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責任事故。
二、評定前兩個年度和評定當年至授予榮譽稱號前這段時間內,發(fā)生因工表內外責任傷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分隊、車間、車隊、實驗室、機臺、坑口、班組及負責人不能授予榮譽稱號:
1.人員死亡;
2.重傷2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4萬元以上。
三、評定前兩個年度和評定當年至授予榮譽稱號前這段時間內,發(fā)生因工表內外責任傷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隊、廠級單位及該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不能授予榮譽稱號:
1.死亡2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
2.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
四、評定前兩個年度和評定當年至授予榮譽稱號前這段時間內,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廳)級單位和該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不能授予榮譽稱號;
1.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傷3人以上的因工表內外責任傷亡事故;
2.職工千人傷亡率和萬人死亡率均超過本系統(tǒng)(即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系統(tǒng);石油海洋地質局系統(tǒng);工廠、院校、科研系統(tǒng),下同)考核期內平均千人傷亡率和萬人死亡率50%以上。
第五條 在提拔干部時,必須以擬提拔對象進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標實行安全否決:
一、考核前一個年度和考核當年至任命提拔這段時間內,發(fā)生的因工表內外責任死亡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含直接領導責任)的干部,在上述時間及以后一年內,不應提拔使用;
二、考核前一個年度和考核當年至任命提拔這段時間內,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管轄單位發(fā)生因工表內外責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在上述時間及以后一年內,不應提拔使用;
三、考核前一個年度和考核當年至任命提拔這段時間內,局(廳)級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管轄單位因工表內外責任死亡事故嚴重,全局(廳)職工千人傷亡率和萬人死亡率均超過本系統(tǒng)考核期內平均千人傷亡率和萬人死亡率1倍以上的,在上述時間及以后一年內,不應提拔使用。
第六條 局(廳)或相當局(廳)級單位在核準所屬單位3%晉級指標時,必須對該單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考核,凡是違反勞動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因工表內外責任傷亡事故,根據(jù)事故性質、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程度,對該單位3%晉級指標實行程度不同的否決。安全否決指標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其他局(廳)級單位根據(jù)所屬單位人數(shù)、工作性質、年貨幣工作總量(年投入地勘費與對外經營收入之和)制訂。
第七條 部、局(廳)所屬企業(yè)在申報國家企業(yè)升級時,按全國加強企業(yè)管理領導小組、原國家經委、原勞人部全企管(1988)1號《關于企業(yè)升級中考評安全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和勞動部、國務院企業(yè)管理指導委員會勞安字(1989)5號《關于企業(yè)升級中安全生產考評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執(zhí)行。
地勘單位管理升級按《地質礦產部地質勘查單位管理升級標準》中安全考核指標進行否決。
第八條 對事故單位和負有責任人員按本規(guī)定實行安全否決,不能代替事故處理和處罰,事故處理和處罰仍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在開展與安全有關的單項獎勵活動中,只對該項進行安全考核,依據(jù)本規(guī)定實行否決。
第十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某數(shù)以上”,含某數(shù);“某數(shù)以下”,不含某數(shù);
二、直接經濟損失,系指因工有人員傷亡的事故和無人員傷亡的生產性火災及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責任事故,包括生產責任事故和我方負有50%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因工表內外責任事故,系指在地質勘探和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地質礦產部本部門內人員(含合同工、季節(jié)性臨時工)傷亡及造成本部門外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
五、領導責任,系指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而導致所屬單位發(fā)生責任事故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所應承擔的責任;
六、直接領導責任,系指因違章指揮造成責任事故的領導者所應負的責任;
七、直接責任,系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有直接有因果關系,是對事故的發(fā)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所應負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各石油海洋地質局及部各直屬單位制定本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