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令中對應急預案及其備案登記的有效期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則綜合2號令第35、36、37條內容,提出下列疑問,請給予解答:1.經過每三年一次的評估后,應急預案不需修訂的,是否可沿用原應急預案,是否要重新編制、公布,是否要重新進行備案;2.經過每三年一次的評估后,應急預案需修訂但修訂內容不涉及第37條所規(guī)定相關內容的,應急預案修訂后,是否需重新進行備案。
您好! 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應急預案組織評估后,如評估結論明確為不需要修訂的可不進行修訂,仍沿用原預案,原預案不需重新編制、公布、備案;如預案修訂不涉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內容的,無需重新備案。 關于預案評估、修訂及備案等內容,如單位所在地方和相關行業(yè)另有明確規(guī)定的,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