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的地質測量工程,均須編制方案、設計,并按規(guī)定報批。工程完成后,必須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并組織有關人員鑒定和驗收。未符合要求的必須返工。
2、地測部門向外提供一切資料、報表等,均須經技術負責人嚴格把關,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才能提交或報出。
3、設計部門需要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總工程師簽字。
4、地質測量部門必須向施工隊提供掘進和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yè)規(guī)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5、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三至五年內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內提交。
6、采區(qū)設計所需的地質資料至少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部門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7、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工作面掘出來后五天內提交。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8、零星小型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須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時間。
9、各類巷道開口,需提前三天填寫委托書,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復工時也應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
10、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進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質測量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情況通知施工單位。
11、巷道掘進在透巷或進入危險區(qū)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按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用通知單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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