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用中的變電設備及建筑物發(fā)生異常,雖能繼續(xù)使用,但影響安全運行,均稱設備缺陷。
二、設備缺陷的分類和處理期限:
1.危急缺陷:直接威脅安全運行,若不及時處理,隨時會造成設備或建筑的損壞,發(fā)生人身事故及停電事故。危急缺陷處理不得超過24小時。
2.嚴重缺陷:嚴重威脅安全,不及時處理,暫時可以運行,但在一定時間內不消除,可能造成設備損壞和發(fā)展成危急缺陷。嚴重缺陷處理不得超過7天。
3.一般缺陷:對運行雖有影響,但尚能較長時間堅持運行者。一般缺陷可列入檢修計劃處理,年度消除率應在85%以上。
三、設備缺陷的鑒定、登記及報表:
1.運行、檢修、試驗及各級管理人員發(fā)現(xiàn)缺陷,均由運行人員在“缺陷記錄簿”內進行登記。
2.運行人員發(fā)現(xiàn)的危急和嚴重缺陷,要經站長(值長)鑒定定性,由發(fā)現(xiàn)人進行登記。
3.嚴重、危急性缺陷,應用電話立即通知上級供電部門鑒定后,組織人員檢修。一般缺陷可在缺陷月報中填報。
4.上級供電部門得到各類缺陷報告后,應記入“設備缺陷記錄簿”,并填寫“缺陷通知單(表)”交檢修、試驗等有關單位處理。
5.修試單位在試驗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也應通知運行人員或填寫“缺陷通知單”交變電站和有關單位,由運行人員登記。
四、處理后的缺陷,應經當值長驗收,確認缺陷消除后,在“設備缺陷記錄簿”驗收欄內簽注意見并簽名。各單位處理缺陷后,應將“通知單”的“回執(zhí)”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回通知單位。
五、變電站缺陷應進行閉環(huán)管理(附流程圖):
發(fā)現(xiàn)缺陷—-缺陷記錄本—-缺陷月報—-工作票(操作票)—-運行記錄本—-設備檢修試驗記錄(報護及自動化裝置工作記錄)—-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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