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票未終結前由于調試、試轉、試加電壓等工作,需要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填寫試運設備電氣停送電票交給電氣運行值班人員,電氣運行值班人員(許可人)接到停送電票后,應征得所有與被停送電設備相關的工作票負責人同意,并在停送電票上簽屬意見后,工作許可人在檢查核實無造成人身和設備損傷危險時方可對設備停送電操作。停送電前應由要求停送電的工作負責人在設備現(xiàn)場守護并制止其他人員在設備和與之相關的設備上工作。
2停、送電票一式兩份,由工作負責人填寫,運行值班人員審核執(zhí)行。
3每張停、送電票只能填寫需要停、送電的一臺設備,多臺設備需要同時進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分別填寫停、送票。
3.9.4運行人員在接到停、送電票后,必須認真審查未辦理終結手續(xù)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電票,不具備停、送電條件的設備,絕不能進行停、送電操作。
5停、送電票上必須寫清停、送電執(zhí)行人的名字。停、送電工作執(zhí)行完畢后,運行負責人必須注明停、送電完畢時間。
6運行人員在停、送電工作結束后,通知工作負責人,同時雙方在停、送電票上簽字,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保管,作為需要停、送電設備現(xiàn)已完成認定停、送電工作負責人,同時雙方在停、送電設備現(xiàn)已完成停、送電工作的憑證。
7需要再次進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重新履行停、送電工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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