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燒結廠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燒結廠內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管理。
一、職責
1、機動科負責對生產設施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產設施的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由機動科負責。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yè)過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監(jiān)督科、機動科負責對該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
二、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設備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lián)合簽字批準偶,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tǒng)一領導下和監(jiān)督下進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供熱設備等相連接部分切斷。
4、生產設備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干凈,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動火拆除。
5、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wěn)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報廢生產設備時,由機動科現場確認后簽署意見,報倉領導批示,報批后辦理報廢。
7、如發(fā)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報廢。由公司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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