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巷信號把鉤工負責與本班絞車司機配合進行工作面空重車的調轉。絞車信號工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信號把鉤工技術培訓、安全知識培訓,提高業(yè)務熟練程度和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
第2條 把鉤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接班后,首先要檢查本崗位信號設施是否完好、行車紅燈是否完好、斜巷“一坡三擋”是否完好無損、斜巷托繩輪是否齊全靈活、鋼絲繩及鉤頭是否完好,確認安全設施齊全無隱患后,方可按《斜巷信號把鉤工操作規(guī)程》要求提升。
第4條 按規(guī)定提升礦車數進行掛車。提車或松車前,必須仔細檢查所掛職車的連接情況插銷閉鎖,保險繩必須掛在最后車的無連接端,確認無誤后,方可打信號提車或松車。
第5條 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精力集中聽清信號,把握不準的信號必須重新聯系,確認無誤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fā)送信號。
第6條 必須熟悉本斜巷的坡度、軌道情況、車場情況及安全設施布置情況,掌握礦車的運行狀況。
第7條 嚴格執(zhí)行斜巷“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
第8條 把鉤工必須按照“規(guī)定”掛拉車輛,不準超量拉車。
第9條 斜巷上、下部車場子擋車器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tài),只有礦車通過時方準打開。
第10條 搞好現場衛(wèi)生,班班清掃車場及硐室,經常清挖托繩輪及安全設施部位的淤泥及雜物。附近水溝要保持暢通,無淤泥、積水。
第11條 熟悉本工作地點圍巖和支護情況,如發(fā)生變化,要及時匯報給出本班隊長和礦有關單位負責人,及時進行處理,嚴禁在隱患處把鉤作業(yè)。
第12條 嚴格現場交接班制度,交班時要將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的使用部位和存在的問題向下班交接清楚。
第13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程操作,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上報或不按規(guī)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因工作不積極以至于影響空重車調轉速度負有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超拉超放空重車負有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轄區(qū)內車場、硐室的衛(wèi)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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