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保護職工在生產(chǎn)過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氣中毒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煤氣安全管理制度》等規(guī)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各部門。
3 管理內(nèi)容和要求
3.1 定義
3.1.1 呼吸器:個體安全防護器具,由氣瓶、壓力表、減壓器和面罩組成。主要用于煤氣環(huán)境的作業(yè)防護。分為空氣呼吸器和蘇生器。
3.1.2 檢測儀:檢測一氧化碳或多種氣體含量的儀器,主要用于設備設施氣體含量檢測分析。
3.1.3 報警器:監(jiān)測一氧化碳氣體含量的儀器,主要用于作業(yè)環(huán)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標報警。分為固定式和手持式兩種。
3.1.4 安全管理部是煤氣防護用具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煤氣場所配置使用呼吸器和報警器的審批、選型、組織檢定及管理。
3.2 管理職能
3.2.1 設備部負責煤氣防護用具的采購。
3.2.2 自動化部負責按規(guī)定周期安排呼吸器壓力表的檢驗。
3.2.3 動力廠煤氣防護站負責全公司呼吸器的氣瓶充填和管理。
3.2.4 使用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煤氣防護用具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時報驗工作。
3.3 管理內(nèi)容與要求
3.3.1 由動力廠煤氣防護站對呼吸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基礎管理臺帳。新領用的呼吸器須經(jīng)動力廠煤氣防護站登記注冊,方可使用。
3.3.2 由安全管理部對報警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帳。新領用的報警器須經(jīng)安全管理部登記注冊。
3.3.3 使用部門應建立煤氣防護用具的檢驗管理臺帳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對本部門使用的呼吸器氣瓶、壓力表、報警器要按時限上報檢驗。
3.3.4 煤氣防護用具要嚴格按照說明書使用,并設專人負責管理。呼吸器只能作為人員防護使用,嚴禁其它用途的使用。
3.3.5 動力廠煤氣防護站對氣瓶的填充,必須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氣瓶填充前檢查,對不合格的氣瓶必須進行維修并經(jīng)氣瓶檢驗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過期未檢和漏檢的氣瓶嚴禁充填及使用。
3.3.6 報警器、氣瓶、壓力表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未經(jīng)鑒定和存在問題的用具禁止使用。
3.3.7 煤氣防護用具的檢驗、檢測、維修、更換部件等發(fā)生的費用,由使用部門的成本支付。
3.4 檢查與考核
3.4.1 發(fā)現(xiàn)呼吸器及報警器非正常損壞,應按損壞部件價格進行賠償
3.4.2 呼吸器及報警器丟失或配件丟失,應按丟失部件價格進行賠償。
本辦法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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