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針對本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總公司法人代表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負總責:各使用單位和部門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公司保衛(wèi)處處長為總公司與公安機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聯(lián)絡員,具體負責管理工作。
二、公司購買和儲存的易制毒化學品只供制水工藝和水質檢測需要時使用,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三、易制毒化學品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購計劃,總公司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物資處負責購買。
四、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對賣方資質進行確認,證照合法方可購買。
五、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部門在易制毒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應有兩個以上的人員隨車押運。
六、易制毒化學品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每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員。
七、領用易毒化學品時,須持有使用單位領導批準的領用單,經(jīng)管理員和領用人員簽字后方可領出。
八、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部門必須建立易制毒化學品臺賬,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并按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向其定期報送領用量、使用量、存余量等相關信息。
九、各單位和部門之間需要調節(jié)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需經(jīng)總公司領導批準。
十、需銷毀的易制毒化學品,經(jīng)有關負責人批準并報告公安機關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學品外流的,將查找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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