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爆物品的儲存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的批準,并按規(guī)定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民爆物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民爆物品分發(fā)給個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庫的設置、結構和設施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庫、臨時庫,與周圍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鐵路、公路橋梁、堤壩等公共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并派足夠的、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看管。
五、儲存民爆物品的倉庫、儲存室,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民爆物品庫區(qū)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進行檢測一次;
(二)庫區(qū)要設置安全防火標志牌,周圍20m內無雜草,無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消防水桶、鐵鍬、鐵鉤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臨時儲存民爆器材的庫房應設置圍欄。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應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的發(fā)放民爆物品應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卡相符;
(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嚴禁在庫區(qū)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三)庫內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和動物破壞;
(四)庫房內儲存的民爆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單庫存放,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同一庫房存放。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應分庫儲存;
(六)報廢民爆物品應分類單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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