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確保本公司經營場所內陳列藥品質量,避免藥品發(fā)生質量問題。
2.依據(j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第76、7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實施細則》第71條。
3.適用范圍:本公司藥品的陳列管理
4.責任:營業(yè)員、陳列檢查員對本制度實施負責
5.內容:
5.1 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yè)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5.2 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公司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guī)定的藥品。
5.3 藥品應按品種、規(guī)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簽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應分開擺放,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5.4 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5.5 拆零藥品必須存放于拆零專柜,做好記錄并保留原包裝標簽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5.6 需要冷藏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藏箱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5.7陳列藥品應避免陽光直射,需避光、密閉儲存的藥品不應陳列;
5.8 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負責人復查。
5.9用于陳列藥品的貨柜、櫥窗等應保持清潔衛(wèi)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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