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規(guī)范藥品銷售行為,依法經營安全合理銷售藥品。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
3、適用范圍:門店銷售過程質量管理。
4、責任:門店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營業(yè)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銷售藥品;
5.2、門店應按照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不得在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店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和超范圍經營藥品。不得為他人以本門店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不得銷售假劣藥品;
5.3、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的營業(yè)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培訓考核,同時對營業(yè)員進行健檢查,合格者方可上崗;
5.4、門店須配備票據自動打印機和電子掃描槍,實現計算機網絡管理。在柜藥品實現條碼管理,銷售藥品時,營業(yè)員應為顧客提供自動打印機開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注明藥品名稱、規(guī)格、產地、數量、批準文號、批號、價格、金額等內容;
5.5、處方藥銷售必須憑醫(yī)師處方,并經執(zhí)業(yè)藥師處方審核方可調配;含麻黃堿復方制劑等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每人每天購買量不超過2個獨立最小包裝;
5.6、藥品銷售過程中應正確宣傳,不得夸大藥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買藥品贈藥品、買藥品贈商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
5.8、不得采用郵購,互聯網交易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6、相關表格:銷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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