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火災事故調查的程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復核程序三種。其簡易程序的調查規(guī)定如下:
1.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
(一)沒有人員傷亡的;
(二)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的;
(三)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
(四)沒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項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報公安部備案。
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必須同時滿足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一至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之所以設計簡易調查程序,不是用來減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調查任務,漸輕工作壓力,而是通過適用簡易調查程序把節(jié)省下來的警力集中用來調查適用一般調查程序的火災。
當事人對火災事實沒有異議是指當事人認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事實的認定。
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界定如下:
• 受災范圍僅限一戶、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一萬元以下的;
• 受災范圍僅限一個單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下的。
2.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表明執(zhí)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
(二)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fā)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三)查看火災現場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四)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當事人。
(六) 無法確認當事人的,調查人員應在《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上注明情況,并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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