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海靜安、奉賢、松江等法院分別對10起“醉酒駕車”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相應刑罰。
法院方面公布了其中一起醉酒駕車案件。2011年5月3日晚,被告人侯某在本市靜安區(qū)同樂坊M1酒吧飲酒。次日凌晨1時20分許,侯某在未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轎車離開酒吧。當車行至昌平路、西康路路口時,遇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警盤查。侯某為逃避檢查駕車逃逸,并在逃逸途中將一輛警車撞壞,造成車損人民幣2000余元。交警后將侯某抓獲。經(jīng)鑒定,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1mg/mL,屬醉酒駕車。法院審理認為,侯某于2010年2月曾因酒后駕車,被處罰款人民幣500元、扣證三個月,一年后不久,又在未攜帶行使證、駕駛證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為逃避警方查處撞毀警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侯某案發(fā)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彌補了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遂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jù)了解,自5月1日醉酒駕車“入刑”以來,上海法院在審理涉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醉駕犯罪。截止目前,上海法院已先后對15件“醉駕”案件作出一審宣判,相關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到四個月十五天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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