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中規(guī)定了我礦所有充電架操作的要求以及自救器的管理制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第3條 礦燈充電工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熟知礦燈架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夠獨立操作。
第4條 日常充電操作,充電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三、安全規(guī)定
第5條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6條 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7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燈頭、燈蓋鎖失靈。
2、沖電不足。
3、燈頭圈松動。
4、玻璃破裂。
5、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6、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8條 自救器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超期限的。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嚴格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庫存五年。從出廠日期算起,使用期為三年,使用期的每天按一個小班計算。自救器從出廠日期至到公司日期最長不能超過四個月,確定自救器的報廢時間,應將存放期間的3/5這算為使用期。
2、啟封的。
第9條 自救器的日常管理
1、自救器的數(shù)量,應滿足下井人員每人一臺的需要,并保證10%的備用量。
2、每季度必須對所有的自救器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和稱重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激勵臺賬。
3、對于在井下不隨身攜帶,亂扔亂放,無故損壞,人已開啟者,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過濾式自救器只需修復一次,修復使用的自救器要加設標志。
5、經過修復的自救器,要將元卡片上日期更換,打上修復后的出廠日期及重量。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礦燈到礦后,首先檢查所附技術文件,說明書及出廠合格證是否齊全,再逐盞檢查礦燈外觀是否破損,零部位是否完整無缺,然后對礦燈的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待確認正常后方可進行充電。
五操作順序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日常充電步驟
1、礦燈上架充電前,先將充電電壓調至5.0±0.1伏。
2、礦燈上架后,關閉燈頭開關,將燈頭充電插孔插在充電架上,順時針旋轉180°,此時礦燈燈頭內紅色充電指示器燈會亮起,開始充電。
3、正常充電時間不得小于10小時,充電結束時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當紅色充電指示器燈熄滅,綠色指示燈亮時代表電池已完全充足。
第13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前應關閉燈頭開關,使主、副LED發(fā)光燈源熄滅。
2、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3、因電池是免維護結構,對充電要求特別嚴格,一定要做到充電電壓恒壓(5.0±0.1V)否則將影響電池壽命。
4、在使用中布應過渡放電。
七、特殊操作
第14條 雙光源礦燈初充電步驟
1、這種礦燈是免維護的,該燈在出廠前蓄電池已充足電,使用前要補充點15小時。充電方式采用燈頭充電方式,恒壓并聯(lián)充電法。充電電壓5.0±0.1V。
2、充電時副LED發(fā)出紅光,充足時發(fā)出綠光。
八、收尾工作
第15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人員認真交代清楚,并填寫好接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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