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 錄 A
工作地點空氣中有毒物質的采樣規(guī)定
(補充件)
A1采樣周期
生產性毒物每年至少測定2次(夏、冬各一次)。
A2采樣地點
A2.1在職工的工作地點進行采樣(如工作地點有變化應相應進行幾次采樣,濃度取均值)。
A2.2采樣器應架設在操作人員呼吸帶高度、有毒物質擴散的下風向位置。
A3采樣數量
在測定毒物濃度超標倍數時,每個作業(yè)場所應采集有代表性的樣品,數量不得少于5個。
A4注意事項
A4.1采樣時,企業(yè)必須正常利用現有防毒措施。
A4.2必須在正常生產的狀況下進行采樣。
A4.3由于工藝流程和勞動組織的變更及設備改造、技術更新而引起勞動條件變化時,應重新測定。
A5分析方法
參照《車間空氣監(jiān)測方法》第二版執(zhí)行。
A6繪制工作地點采樣點平面圖
A7有毒作業(yè)分級匯總表(見表 A1)。
表A1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勞動衛(wèi)生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子璋、楊冬萍、蔡希智、許喜林、許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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