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266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從功能安全方面考慮,對電氣傳動系統(tǒng)(安全相關)[PDS(SR)]的設計開發(fā)、集成和驗證,詳述了要求,給出了建議。
本部分適用于《調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中其他涉及調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的標準。
注1:術語“集成”是對PDS(SR)本身而言,而不是并入安全相關應用。
本部分僅當PDS(SR)的功能安全被認定和PDS(SR)以高要求或連續(xù)模式(見3.10)操作時適用。
對于低要求應用,見IEC61508。
本部分是一個產品標準,闡述了有關IEC61508結構體系中PDS(SR)安全相關考慮,介紹了PDS(SR)做為安全相關子系統(tǒng)的要求。本部分意在促進PDS(SR)的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元件(E/E/PE)來實現(xiàn)PDS安全功能的安全特性。
PDS(SR)的制造商和供應商通過使用本部分規(guī)范性要求,向用戶(控制系統(tǒng)集成商、成套裝備設計者等)展示他們設備的安全特性。通過運用IEC61508
的原理和在其相關領域中的實施(例如IEC61511、IEC61513、IEC62061)或ISO13849,有助于將PDS(SR)納入安全相關控制系統(tǒng)。
依照本部分滿足IEC61508中PDS(SR)所需的所有要求。
本部分不說明以下要求:
———特定應用的危險和風險分析;
———特定應用的安全功能的識別;
———安全完整性等級(SIL)對那些安全功能的初始分配;
———除接口配置以外的傳動設備;
———次生危害(例如生產和制造過程中的失效);
———在IEC61800-5-1中包括的電氣、熱和能量的安全考慮;
———PDS(SR)生產過程;
———PDS(SR)信號和指令的有效性。
注2:PDS(SR)的功能安全要求隨應用而定,并且必須視為設備整體風險評估的一部分。PDS(SR)供應商不對傳動設備負責的地方,裝備設計者負責風險評估并且明確說明PDS(SR)的功能和安全整體要求。
注3:縱然惡意的行為能影響PDS(SR)的功能安全,本部分中不考慮擔保問題。
本部分僅適用不大于SIL3的SIL的安全功能的PDS(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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