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guī)定了對核電廠場內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要求,包括對培訓、演習和練習、急應計劃和執(zhí)行程序的評審與修訂等方面的要求和評價方法,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對其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情況進行監(jiān)查的主要方面。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場內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活動,其他核設施的同類活動也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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