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guī)定了廢礦物油回收與再生利用的一般要求、回收管理要求、再生利用過程要求、環(huán)境保護要求及再生利用產物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機械設備、動力裝置、電力電器設備、金屬加工及交通運輸工具(汽車、火車、船舶、飛行器)中產生的廢機油、廢液壓油、廢齒輪油、廢汽輪機油、廢變壓器油、廢防銹油、廢溶劑油、廢切削油、廢熱處理油等廢礦物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文件不適用于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精煉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泥和殘渣等含礦物油廢物,也不適用于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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