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guī)定了銻及三氧化二銻中銅量的測定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銻及三氧化二銻銅量的測定。測定范圍:0.0002%--0.30%。 本部分代替GB/T 3253.3-2001《銻化學分析方法 鉛、銅量的測定》(銅部分)、GB/T 3254.4-1998《三氧化二銻化學分析方法銅量的測定》。與GB/T 3253.3-2001、GB/T 3254.4-1998相比,本部分有如下變動:
———取消了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雙環(huán)己酮草酰二腙(BCO)分光光度法,保留原子吸收光譜法;
———測定下限從0.0030%延伸到0.0002%;
———補充了精密度與質(zhì)量保證和控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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