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鐵路用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
非標準軌距及工礦用內燃機車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本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事項可在產品技術文件中規(guī)定。
1 使用環(huán)境條件
1.1 機車在下列環(huán)境條件下使用,柴油機應能按最大運用功率(裝車功率)正常工作,不進行功率修正:
周圍空氣溫度 不高于 30℃
海拔高度 不高于 700m
相對濕度 不大于 70%
1.2 機車應能在周圍空氣溫度-40℃~+40℃條件下使用,根據不同地區(qū),采取不同防寒、降溫措施。
1.3 機車應能承受風、沙、雨、雪的侵襲。
2 基本要求
2.1 機車外形尺寸應符合GB 146—59《標準軌距鐵路 機車車輛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類 及基本尺寸》的有關規(guī)定。
2.2 車輪直徑為1050mm,也可采用1120mm。
2.2.1 同軸左右輪徑之差不大于1mm。
2.2.2 同一機車各輪輪徑之差不大于2mm。
2.3 輪對內側距為1353±3mm。
2.4 車鉤中心線距軌面高度:
空重時不大于890mm;
全整備重量時不小于865mm。
2.5 機車在計算重量狀態(tài)下:
總重允差為±3%;
最大限制軸重相對線路允許值的允差為2%;
同一機車每個動軸實際軸重相對于實際平均軸重的允許差為±3%。
每個車輪輪重相對于該軸兩輪平均輪重的允差為±4%。
2.6 機車通過的最小曲線半徑應不大于145m,具體要求由用戶提出。
2.7 機車應能在半徑為250m的曲線上進行摘掛作業(yè)。
2.8 機車的振動性能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2.9 機車在計算重量狀態(tài)下進行試驗后,按輪箍半磨耗狀態(tài)換算的最大起動牽引力、持續(xù)牽引力和牽引特性應符合設計要求。
2.10 調車機車牽引重載列車,在駝峰調車場以4km/h速度正常作業(yè)時,應保證機車不產生不正常的發(fā)熱現象。
2.11 機車上的各種設備應能承受振動頻率f為1~50Hz的垂向、橫向和縱向振動,其振動加速度:當f為10~50Hz時等于1g,當f為1~10Hz時等于0.1g。
2.12 機車上的各種設備應能承受相當于機車縱向加速度3g的沖擊。
g—重力加速度,按9.81m/s
2取值。
2.13 內燃機車的標稱功率應符合GB 3316-—82《內燃機車功率確定方法》的規(guī)定。
3 一般規(guī)定
3.1 機車應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機車及各種機組、電氣設備、監(jiān)測儀表等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3.2 機組及其它設備的布置應具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檢修,便于吊裝。
3.3 相同機組、零部件及管件應能互換。
3.4 設備安裝后不得產生不應有的扭曲和變形。
3.5 各系統的管路按有關標準規(guī)定涂色。
3.6 機車應設架車支座和整車起吊裝置,并且有足夠的空間和強度。
3.7 機器間、通道、車架下應設照明燈。機器間及車架下設若干防雨照明燈插座。
3.8 電力傳動內燃機車應設外電源移車裝置。
3.9 機車應有無火回送設施?;厮驮O施的技術狀態(tài)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3.10 人身或手易碰到的銳邊銳角均應倒鈍。
3.11 機車應設工具箱、衣箱、電爐等。
4 司機室
4.1 司機室前窗應視野寬廣,并能清楚方便地了望前方信號和線路。不得因窗立框或反射光(從窗玻璃或從其它光亮表面反射來的日光或照明燈光)而迫使司機偏離正常位置或引起眼睛過度疲勞。
4.2 司機室前窗應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光色應穩(wěn)定、耐久。前窗玻璃應防霜凍,并設刮雨器和遮陽板。在最不利條件下,刮雨器應動作滿意。側窗為滑動式,外面應設可轉動的擋風玻璃。
4.3 司機室各窗應設雨檐。
4.4 調車機車應設活動雨搭。
4.5 機車側門的開向應安全方便。
4.6 機車門窗應密閉,運行中不得有振動噪聲。
4.7 司機室照明燈關閉后,司機應能正常觀察和行動。指示燈和照明燈不應引起司機對信號產生出錯覺。
4.8 日光下和晚間關閉司機室照明燈后,對儀表和指示燈,都應能在相距500mm處看清顯示和讀出指示值。
4.9 司機室各操縱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縱。
4.10 司機室應設風扇和通風裝置。
4.11 司機室應設取暖裝置。在-40℃周圍空氣溫度時,司機室平均溫度應不低于5℃。司機室加熱力求均勻。禁止用廢氣取暖。
4.12 司機室門窗在密閉情況下,穩(wěn)態(tài)噪聲應不大于80dB(A)。
4.13 司機室有管道或軸通過的隔墻、地板,其通過孔應加以密封。
5 車體,轉向架
5.1 在車架上施加相當于機車全整備狀態(tài)時車體承載重量1.3倍的垂直載荷,同時沿車鉤縱向中心線施加200tf的靜壓力,在此合力作用下,車體應力不得超過允許值。
5.2 機車緩沖器的最低吸收容量,應能承受機車以3.6km/h速度與一個無緩沖器的高慣性靜止阻擋碰撞,保證不受損壞。
5.3 機車應設高度可調整的排障器,排障器中央底部應能承受相當14tf靜壓力的沖擊力;排障器形狀應利于排除軌道障礙物。
5.4 車體及安裝在車體外部的各種設備應能防雨、雪、風、沙的侵襲。
5.5 機車扶手最低處距軌面高度應不大于1400mm。機車第一級腳蹬距軌面應盡量低到限界允許的最低高度。腳蹬板應防滑,內側設止檔。
5.6 車內通道地板面應平整、防滑。
5.7 外走廊式車體走臺板應平整、防滑。車體兩側、兩端應設牢固的扶手。
5.8 轉向架構架,焊接后應消除內應力。
6 柴油機
6.1 柴油機標定功率按持續(xù)功率——在標準狀況下允許柴油機以標定轉速長期連續(xù)運轉的最大有效功率——進行標定。
6.2 柴油機最大運用功率(裝車功率)應符合GB 3316—82的規(guī)定。
6.3 柴油機空負荷時的最低轉速及有負荷時的最高轉速允差均為±10rpm。
6.4 排氣管不應泄漏,并裝隔熱層,必要時應裝帶隔熱層的消聲器。
6.5 設計時應預留柴油機試驗所需的儀表安裝位置。
7 輔助裝置
7.1 燃油供給系統應保持氣密并設放氣閥。
7.2 燃油箱應裝通用注油口、透氣裝置、排油口、清洗孔。兩側設油位表。汪、油位表應能清楚的顯示有效燃油容量的范圍。
7.3 機車應設備用的燃油輸油泵。
7.4 機車應設燃油粗濾器和精濾器。
7.5 機車應設燃油預熱器。
7.6 機車應設起動機油泵和機油粗濾器及精濾器。
7.7 機車應設空氣濾清器。
7.8 冷卻水系統應能排凈全部冷卻水,并應設排氣裝置。
7.9 膨脹水箱應裝水位表、最低水位監(jiān)視裝置和能由機車頂部向水箱加水的加水口。膨脹水箱內表面及水管路內表面應做防銹處理。
7.10 機車兩側應分別設通用的冷卻水注水口。
7.11 污油污水應能定期排放。
7.12 機車應設預熱鍋爐,預熱鍋爐每小時產生的熱量應不小于120×10
3kcal;并設外電源220v交流插座。
7.13 機車應設撒砂裝置。砂箱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同一機車各撒砂裝置的撒砂時間和撒砂量不應有顯著不同。
7.14 冷卻間應設活動百葉窗。百葉窗操縱方式由設計任務書具體規(guī)定。
7.15 機車上應有行車信號裝置、自動停車裝置和無線電對話裝置等。
7.16 司機室及機器間應設適于電氣裝置和油類滅火的消防設備。
7.17 機車應設高低音喇叭。
7.18 機車用蓄電池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蓄電池箱應有防腐、排污、通風措施。
7.19 充電設備應能在柴油機全部工作轉速范圍內(包括零位空轉)向蓄電池正常充電。
7.20 機車應設充電保護裝置。
7.21 必要時機車應設車輪防空轉裝置及輪緣或鋼軌潤滑器。
7.22 機車應設可調焦距的頭燈,燈管燈泡應便于更換。
8 電力傳動及液力傳動裝置
8.1 同一機車各牽引電動機的電流分配不均勻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8.2 主發(fā)電機、牽引電動機、主電路各主要設備的溫升均不得大于規(guī)定值。
8.3 液力傳動系統應有遙控的充、排油自動換擋裝置和換向機構以及有關保護裝置。
8.4 根據用戶要求加裝相應的電阻制動裝置或液力制動裝置。電阻制動及液力制動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9 控制、儀表
9.1 機車應裝與主要機組運行安全有關的各種保護裝置,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應設必要的故障切除裝置。
9.2 機車控制及照明電路電壓采用直流110V。
9.3 根據用戶要求,機車設重聯裝置。
9.4 電力傳動機車應設柴油機恒功率調節(jié)裝置。
9.5 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機車的控制設備、監(jiān)測儀表及警告信號裝置等應盡量通用互換。
9.6 機車應至少有一個機車速度表能同時記錄時間、速度、里程和列車風管壓力。
10 制動
10.1 空氣壓縮機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空氣壓力調節(jié)器開斷壓力值為9±0.2kgf/cm
2;閉合壓力值為7.5±0.2kgf/cm
2;安全閥的動作壓力為9.5±0.2kgf/cm
2。
10.2 總風缸前應設油水分離器,總風缸后應設集塵器。總風缸應盡可能布置于車架下。
10.3 手制動裝置的制動率應不小于20%(按鑄鐵閘瓦計算)。
10.4 機車在整備狀態(tài)下于平直線路上以最大設計速度運行,其緊急制動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11 布線
11.1 所有電線、電纜的絕緣等級應與工作電壓相符,截面積應與所通過的最大電流相符。
11.2 電線、電纜的布置應能防止油、水及其它污物的侵入。
11.3 電線管、槽應安裝牢固。電線要用線卡、扎線帶等以適當間隔固定。
11.4 接線端子采用壓接,兩接線端子間的電線不允許剪接。
11.5 每根電線兩端應有清晰牢固的電線號碼標記。銅母線要打鋼印號碼。
12 試驗、驗收
12.1 機車組裝后,應按GB 3315—82《內燃機車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
12.2 機車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設計制造的機車;
b. 轉廠后新生產的機車;
c. 批量生產的機車經重大技術改造后,其性能有較大改變時;
d. 機車停產一定時間又重新制造,有必要重新確認其性能時;
e. 批量生產的機車生產一定數量后,有必要重新確認其性能時。
12.3 批量生產的機車,每臺均應進行例行試驗,例行試驗的結果應與型式試驗基本相符。
12.4 出廠機車應有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和履歷薄等有關文件。
12.5 機車交車時,制造廠應隨車向用戶提供按有關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隨車易耗件、隨車工具等。
13 標志、保修
13.1 機車應按有關標準涂裝各項標記、銘牌及標志燈等。
13.2 制造廠應明確給出機車及其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在遵守使用維護說明書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保修期內如因制造質量不良而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免費及時修理或更換零部件。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提出,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天錫、梁秉智、馮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