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公開招標)
(一)由市市政局公開發(fā)布項目招標公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招標的依據、主體、內容和流程、項目的基本要求、項目申請人必須承諾的事項、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和項目評審原則等事項。
(二)應標資格預審。主要考察投標申請人的出資背景、融資及經濟、技術和管理能力。申請人提供現有的財務狀況、投融資和管理能力及相關人員的配備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三)市市政局向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應標單位憑通知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投標人須知、特許經營協(xié)議文本、相關的投標附件等。
第十三條(組織評審)
(一)專家評審。由市市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組織,對申請單位按照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和相應的承諾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二)市市政局審核。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市政局就授權進行審核。
(三)協(xié)議確定。根據市市政局提供的《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xié)議》格式文本,由協(xié)議雙方最終確定協(xié)議文本內容。
第十四條(征詢公示)
經市市政局審定,在申請單位繳納規(guī)定的履約保證金后,由市市政局通過市政局政務信息網或社會媒體,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征詢意見公示。公示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被授權的區(qū)域、經營范圍和年限;
(二)擬被授權單位在公共服務、建設、發(fā)展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承諾。
公示結束,社會無異議,由市市政局批準授權。社會有異議,經核實申請單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在申請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采用欺騙方式的,不予授予;若社會對有關授權條件提出重大補證的,經補充完善后再予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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