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共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減少農業(yè)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yè),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shù)厝嗣裾熈顝娭撇鸪?、砍伐或者清除?/p>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璧K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yè)、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yè)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yè)不能正常進行的;
?。ㄈ?、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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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電力企業(yè)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yè)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計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yè)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零九條 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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