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來車方向設置全省統(tǒng)一的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標識。
第十七條 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推廣電子不停車收費,建立電子不停車收費基礎設施,確保主線收費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數(shù)不少于兩入兩出,匝道收費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不少于一入一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聯(lián)網收費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務綜合評價體系,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運營服務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
具體監(jiān)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妨礙車輛使用非現(xiàn)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
?。ǘo故關閉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
?。ㄈo故將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改為人工收費車道。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投訴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應當遵守繳費通行的規(guī)定,按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規(guī)定領取、使用高速公路聯(lián)網收費通行卡。
高速公路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入口憑證并不能如實提供入口信息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核查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先按照車輛所在高速公路出口聯(lián)網區(qū)域內可達最長里程收繳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已按最長里程繳付通行費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事后能提供車輛行駛路徑的真實證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核實后應當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對使用非現(xiàn)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存在異議的,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繳,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母咚俟仿?lián)網收費通行卡信息;
?。ǘ┑箵Q高速公路聯(lián)網收費通行卡;
(三)假冒免費車輛。
遺失、損壞高速公路聯(lián)網收費通行卡的,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賠償通行卡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子不停車收費是指應用技術手段,在不停車條件下通過使用車輛通行費非現(xiàn)金支付卡及電子標簽,自動完成電子收費交易的收費方式。
電子標簽是指安裝在車輛內部,支持利用專用短程通信與路側設備進行信息交換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實行封閉式收費的普通公路實施聯(lián)網收費,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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