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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纬墒鹿收{查報告;
(四)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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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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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在掛牌督辦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督辦事項。
生產安全事故案情復雜,完成督辦事項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向自治區(qū)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延長辦理時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完成督辦事項的期限,但不得超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最長期限。
第八條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與自治區(qū)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加強溝通,及時匯報事故查處督辦情況。
第九條 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形成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及時向自治區(qū)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批復決定。
自治區(qū)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核意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同意事故調查報告,自治區(qū)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的相關材料,應當歸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案卷。
第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結案情況,在媒體和本級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承擔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其他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