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轉發(fā)《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wèi)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yè)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發(fā) 文 號:京革發(fā)〖1979〗370號
發(fā)布單位:京革發(fā)〖1979〗370號
治,高硫高砷有色礦焙燒的二氧化硫和氧化砷煙氣防治、鈹冶煉、汞冶煉、鋁冶煉和磷肥生產含氟煙氣的防治等等,有關部門、地區(qū)和企業(yè),應結合科學研究,提高現有防治效果,積極解決毒害問題,使作業(yè)場所的勞動條件有較顯著的改善.
3.凡危害嚴重而沒有采取防塵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開式生產,應該首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盡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大幅度地降下來,然后納入各部門和地方規(guī)劃,逐步從根本上解決.
4.對已經達到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應繼續(xù)鞏固,爭取做出新的成績;曾經達到現又回升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復到國家衛(wèi)生標準.凡有防塵防毒設施,近年來由于管理不善被損壞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應盡快修復和改進,要在一九七九年內使防塵防毒效果達到歷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業(yè)"的防塵防毒問題,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調查研究,摸清情況,樹立樣板,作出規(guī)劃,積極解決.對塵毒危害特別嚴重的企業(yè),要根據生產發(fā)展,結合技術改造,考慮遷、并或轉產,一時無法遷并改造的,也要采取臨時措施,控制塵毒的危害.
6.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制定規(guī)劃時要注意盡可能采用現代化技術,推廣無毒無害生產工藝,結合技術革新不斷改造舊工藝,要使防塵防毒措施盡可能與機械化、自動控制,減輕勞動強度,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對于隨著生產的發(fā)展而產生的新塵毒危害,要在實現四個現代化過程中,同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