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2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和企業(yè),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13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15條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第16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lián)通。
第17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第19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20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guī)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21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 2人。
第22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23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24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25 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tǒng)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指派的專人監(jiān)護下銷毀。
第26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27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28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
危險廢物規(guī)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guī)定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內部管理制度
安全機構設置與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管…
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編制及管理
有毒、有害作業(y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guī)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企業(y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企業(y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