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的若干具體問題及思考
重的虛偽報告現象。究其原因,一是當事人因為保險和民事賠償等因素,往往將十幾萬元損失的火災上報百萬元之多,且無法提供原始票據,加之被燒物品種類多、定價難、工作量大等因素,使火災損失核定工作周期過長;二是法律、法規(guī)對偽報、虛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的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也沒有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客觀上助長了虛偽報告的不良風氣?;馂膿p失核定周期長、難度大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公安消防機構及時向上級報告重、特大火災。
????3??幾點建議
????3.1??完善原因或責任重新認定及損失重新復核的相關規(guī)定??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明確規(guī)定火災原因、責任重新認定和火災損失重新復核的要求,并在37號令中進一步明確重新認定或重新復核申請的受理條件、工作程序、方法、內容和時限等要求,統一檔案要求和相關表格。
????3.2??全面科學規(guī)定火災責任??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行政處罰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因此,建議根據刑法和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修改完善火災責任分類,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明確火災責任與相應處罰的對應關系,使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和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法定職責與火災責任相對應。
????3.3??明確放火案件的認定和移交條件??在37號令中從技術角度規(guī)定放火案件認定的基本條件和案件移交的程序和要求,防止因證據不完善或行政扯皮使放火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4??完善火調工作的組織、制度、人員保證的規(guī)定??在全國基層消防機構中建立火災調查工作的專門機構,開展全國統一的火災調查崗位培訓和資質認證;明確火災調查工作的一般調查程序和簡易調查程序,并明確二種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轉換辦法,實行火災案件主責辦案人制度,提高火災調查率和火災原因查清率。
????3.5??細化火災調查的技術要求??效仿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表,制定全國統一的火災現場勘查記錄表,使火災現場勘查記錄與現場制圖、物證、照片等技術要素相互印證,確?;馂默F場勘查工作能夠真實復原火災發(fā)生經過,為準確認定火災原因、事故責任和重新認定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3.6??制定杜絕虛偽火災統計的處罰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地方消防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對火災損失虛偽報告或統計行為的處罰,同時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開發(fā)全國統一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軟件,縮短火災損失核定時間,為迅速確定火災性質、及時反饋報告火災情況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