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當切斷電源。
9.不要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成沒有骨架的燈罩;燈泡距可燃物應 當保持一定的距離。
10.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變(配)電室應該保持清潔、干燥。變電室要有良好的通風;配電室內 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十五、采暖、加熱和使用明火,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生產、生活用火的設置、移動和增減,應當經過工地負責人或領導 指定的消防人員審查批準。
2.明火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操作,應該與易燃、可燃和爆炸物品保持一定 的距離,并且要根據具體情況必須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3.在木質地板上裝設火爐時,必須設有隔熱爐墊;火爐及其煙囪應當與可 燃物之間保持適當距離,金屬煙囪穿過可燃結構的部位應當用隔熱材料隔離。
4.在沒有拆除外腳手架的房屋內,一般不要安設火爐。如果必須安設時, 火爐煙囪要伸出腳手架不小于70公分,煙囪與腳手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5公分。
5.鍋爐房的屋面和墻壁,應該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建造;鍋爐頂距可 燃屋頂最近部分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6.各種爐子的煙囪靠近易燃、可燃物時,應當安設防火帽。
7.鍋爐、火爐及其煙囪在使用期間,要定期清除煙灰,并要經常進行檢查, 保持其完好無損。
8.鍋爐上的水位計、安全閥、氣壓表等安全設備,應當經常檢查,保證完 好有效。
9.禁止使用易燃或可燃液體生爐子。
10.熾熱爐灰,應當及時澆滅后倒在安全地點。
11.以木片、刨花、柴草等作燃料的炊事爐灶,在燒火時要有人看管,灶前 不要堆放大量燃料。
12.爐灶使用完畢后,應當將爐門閉妥或將爐火熄滅。
13.鍋爐房內、火爐近旁不要堆放易燃物品。無人看管時,不要在鍋爐或火 爐近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品。
14.進行烘烤或加熱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裝入鍋內的熬煉材料 不要過滿,以免沸騰時溢出,并且要在工作地點附近備有相應的滅火工具。
15.表面溫度超過100℃的暖氣管道,距可燃結構應當不小于5公分??扇疾?料不能作上述管道的保溫層或支持物。
16.采用鋸末、生石灰保溫時,其配合比例應當經過試驗鑒定,證明確實沒 有自燃危險后,才可以使用。
十六、施工現場禁止吸煙,吸煙應該在吸煙室或者在安全地點。
十七、運輸、儲存和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fā)、登記、回收和檢 查制度,切實作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2.收發(fā)、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 并要有專門的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放輕拿;
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wěn)固。
3.禁止在爆炸物品庫房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 炸的物品帶入庫房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房。
4.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應當放置穩(wěn)固,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5.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瓶內氣體。
6.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 當修理活門。
7.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8.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低的地方;電石庫應該設置 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點。
9.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 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保管。
十八、生石灰不要與易燃或可燃材料放在一起,并且防止水分的侵入。
十九、施工現場、加工作業(yè)場所和材料堆置場內的易燃、可燃雜物,應該及 時進行清理,作到下班后地清。
二十、焊接、切割工作應注意下列事項:
1.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皮管 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2.乙炔發(fā)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3.乙炔發(fā)生器及其配件、輸送導管等凍結時,可以用熱水或蒸汽進行解凍, 不要使用明火加熱或用可能發(fā)生火花的工具敲打。
4.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 火。
5.進行氣焊或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除后,才可以點 燃噴嘴。
6.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當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的距 離,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 鐵絲綁扎,并要在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或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7.在制作、加工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8.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tài)沒有消除以 前,不能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9.操作乙炔發(fā)生器和電石桶時,應該使用不能發(fā)生火花的工具,在乙炔發(fā) 生器上不能裝有純銅的配件。
10.赤熱的噴嘴、電焊扒手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可燃物上。
11.工作完畢以后,應當把乙炔發(fā)生器中所有的電石及其殘渣清除,并要排 除其內腔和其他部分的氣體。清除的殘渣應當倒入土坑內埋掉。
二十一、建筑工地要設有足夠供應消防用水的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在較大較 高的建筑工程中,其內部要設有消防給水管網,保證水槍的充實水柱達到工程的 最高最遠處。
二十二、建筑工地應當設置必要的通訊、報警設備;特別重要的工程或部位, 最好與公安消防隊安設直通電話。
二十三、臨時性的建筑物、倉庫以及正在修建的建(構)筑物,都應該設置 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工具。消防設備和滅火工具,要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 地點。在寒冷季節(jié)應對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滅火機等作好防凍工作。
二十四、消防工具要有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確保完備好用。
二十五、消防管道的修理或停水,應該通知消防隊后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