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安全監(jiān)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8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和下步將采取的幾項措施的通知》(贛府廳發(fā)〔2007〕82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加大產業(yè)結構調整力度,省財政采取轉移支付方式對實施了小煤礦關閉的縣級財政給予獎勵。為規(guī)范獎勵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煤礦關閉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各級地方政府、省煤炭集團必須確保將列入規(guī)劃關閉名單的小煤礦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關閉。
第三條 獎勵對象為開展了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縣級財政以及省煤炭集團。
第四條 省財政根據2007年1月1日以來被關閉小煤礦的生產能力,每關閉1萬噸/年生產能力獎勵12萬元。
第五條 被關閉的礦井應屬于2006年12月31日在冊的合法煤礦。
第六條 被關閉礦井的生產能力按以下標準確定:參加了2006年度煤礦生產能力復核的礦井,其生產能力以省煤炭行業(yè)辦根據國家發(fā)改委、國家安監(jiān)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發(fā)改運行〔2007〕781號文件批復給各地的礦井復核能力為準;未參加2006年度煤礦生產能力復核的礦井,其生產能力以經國家發(fā)改委備案的2005年度核定生產能力為準。
第七條 獎勵資金按隸屬關系申報。即:縣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小煤礦實施關閉后,應向設區(qū)市財政局和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單位提出獎勵申請,經設區(qū)市財政局和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和省煤炭行辦;省煤炭集團公司對所屬小煤礦實施關閉后,應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煤炭行辦申報。
第八條 省財政廳和省煤炭行辦對各設區(qū)市和省煤炭集團公司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由省財政廳根據審查結果下達獎勵資金。
第九條 獎勵資金作為財力性轉移支付,由縣級財政和省煤炭集團統(tǒng)籌安排,合理使用。獎勵資金不得用于購買、更新小汽車,不得興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勞民傷財、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等。
第十條 省財政廳和省煤炭行辦將對各設區(qū)市、省煤炭集團公司的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一經查實,追回獎金并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煤炭行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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