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及調查、鑒定等。
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綜合防治、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基層社區(qū)、林區(qū)、廠礦、鄉(xiāng)村、學校等單位,開展防雷減災法律法規(guī)、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防雷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雷電災害監(jiān)測與預警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省雷電監(jiān)測網,組織開展雷電監(jiān)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預警系統(tǒng)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天氣的監(jiān)測,及時作出預報、警報,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職責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發(fā)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雷電天氣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fā)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fā)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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