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頒發(fā)試行《關于港口作業(yè)事故處理的幾項規(guī)定》的通知
(78)交水運字1914號
主送:(略)
為妥善處理航行國際航線、香港、澳門地區(qū)航線船舶及所載貨物在我國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涉外事故,加強口岸管理,特制訂《關于港口作業(yè)事故處理的幾項規(guī)定》,現(xiàn)隨文頒發(fā),請收到本通知后,即遵照試行。
1978年10月26日
關于港口作業(yè)事故處理的幾項規(guī)定(試行)
為妥善處理國際航線、香港、澳門地區(qū)航線船舶及所載貨物在我國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損壞或滅失事故,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一條 適用范圍
1.對外貿易進出口貨物;
2.非貿易進出口物資(展覽品、國際援助物資、行李、包裹等);
3.國際過境貨物;
4.船舶的船體、船具。
第二條 責任界限
在港口裝卸、駁運、保管作業(yè)中造成貨物的滅失、損壞事故或船體、船具的損壞事故,港口負責賠償。但上列原因造成的損失除外:
1.不可抗力;
2.包裝不固,不良;
3.標志欠缺、不清或不當;
4.貨物本身的特性或內在缺陷;
5.艙單、裝貨單記載的或貨物外包裝標明的貨物名稱、重量與貨物實際不符;
6.船舶積載不當;
7.由船方負責開關艙作業(yè),未及時關艙造成貨物雨濕;
8.船舶設備或屬具的缺陷;
9.非港口過失發(fā)生的火災;
10.預先不能發(fā)現(xiàn)的影響港口作業(yè)的潛在因素和其他非港口責任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
1.由于港口責任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事故,按上列規(guī)定賠償:
計件的貨物按件賠償,不能計件的貨物按港口裝卸計費單位(噸)賠償。
貨物滅失的賠償按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按受損前后貨物價值的差額計算。進口貨物的價值按到岸價格計算;出口貨物的價值按離岸價格計算。
港口對貨物滅失、損壞的賠償金額,每件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00元;每一港口裝卸計費單位(噸)最多不超過人民幣100元;對一艘船舶每一航次所載的貨物,在港口的全部作業(yè)過程中,其賠償總額最多不超過下列限額:501噸(按載重噸計算,下同)以上船舶,人民幣80,000元;500噸以下船舶,人民幣5000元。
2.由于港口責任造成的船體、船具損壞事故,按上列規(guī)定賠償:
原則上由港口負責修復。港口不能修復,須進廠修理或由船方自行修理的,港口應負責賠償修理費用;但以香港或國外修理的,應征得港口同意。對一艘船舶每一航次在港口的全部作業(yè)期間內,損壞船體、船具的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下列限額:501噸以上船舶,人民幣40,000元;500噸以下船舶,人民幣2500元。
第四條 索賠和時效
在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貨物滅失、損壞事故,由港口編制“貨運記錄”(附表一);船體、船具損壞事故,由港口會同船方編制“船損記錄”(附表二)。
索賠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提出貨物滅失、損壞的索賠,應隨附提單、有關是貨單證、商檢證書、貨運記錄、發(fā)貨票等有關單證;對船體、船具損壞的索賠,應隨附船損記錄、船檢證書、修理費用單等有關單證。
索賠要求的時效,自記錄編制的次日算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爭議的處理
對索賠案件,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友好協(xié)商的精神,妥善解決。如雙方意見有爭議時,可提請當?shù)馗蹌毡O(jiān)督機關進行裁決,或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港口當?shù)胤ㄔ浩鹪V。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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