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雷裝置檢測
第二十二條 對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必須由具有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規(guī)范進行,并按規(guī)定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公正。
第二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產(chǎn)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fā)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并向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
第二十六條 對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雷電災害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 發(fā)現(xiàn)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蜌庀笾鞴軝C構報告。
有關單位和人員對雷電災害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啟動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展開應急救援。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為實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雷電災害發(fā)生后,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災害發(fā)生的情況迅速展開調查,對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情況進行登記、鑒定,查明災害的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受災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蜕霞墯庀笾鞴軝C構上報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jiān)測和預警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敯惭b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
?。ㄈ┏龇览坠こ虒I(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ㄋ模┓览籽b置設計未經(jīng)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ㄎ澹┓览籽b置未經(jīng)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芙^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或者經(jīng)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ㄆ撸χ卮罄纂姙暮κ鹿孰[瞞不報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接連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yè)系統(tǒng),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wǎng)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yè)系統(tǒng)。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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