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yè)和銷售網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政府國防科工辦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銷售許可的品種進行銷售的;
?。ǘ┫驔]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ㄈ┮蚬芾聿簧浦率姑裼帽ㄎ锲穪G失或被盜的;
?。ㄋ模┪窗凑找?guī)定程序和手續(xù)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處儲存的;
?。┮虼嬖趪乐匕踩[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ㄆ撸┌l(fā)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的;
?。ò耍╀N售企業(yè)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的;
(九)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備案的。
第二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政府國防科工辦報請國防科工委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一)銷售非本企業(yè)生產產品的;
?。ǘ╀N售產品的品種、數量超出生產許可范圍的。
第二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審查、審批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未涉及到的內容,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政府國防科工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略)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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