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要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所屬“三委派”人員,充分調動和發(fā)揮“三委派”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盡職盡責做好對煤礦安全生產(建設)的嚴格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qū))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要對所管理的“三委派”人員,每月進行工作情況考核,年終進行綜合考評并獎懲兌現(xiàn)。
第九條 駐礦“三委派”人員每月要寫出情況匯報,年末要寫出書面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分別報市、縣(市、區(qū))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每半年要對駐礦“三委派”人員進行一次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專業(yè)知識培訓、考試。市、縣(市、區(qū))“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對駐礦“三委派”人員在轄區(qū)范圍內實行定期交流輪換制,原則上每年交流輪換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根據需要隨時進行個別輪換。
第十一條 駐礦“三委派”人員月出勤不得少于25天,月入井次數(shù)駐礦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不得少于20班次,駐礦安全特派員不得少于10班次。
第十二條 駐礦“三委派”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負責任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對工作失職、瀆職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紀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考核辦法,并認真加以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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